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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章 革职(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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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

“这罗四为人狂妄,下官觉得他并不适合担任壮班班头一职,我请求使君同意下官将此人革去壮班班头一职!”杜如晦提出了一个让张仪臣有些头痛的要求。

答应嘛,为难。

不答应嘛,同样为难。

一边是自己的班底部下,一边又是新来搭班子的同僚。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克兄何不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其实这罗四平时为人粗鄙了些,但本事还是有的,之前平乱剿匪也确实立了大功。”

杜如晦却不肯给这面子。

“既然罗四有这平贼剿匪的本事,那我觉得他可以留在郡兵营那边,衙门壮班这里不适合他。”

话到这个地步,就是不肯妥协了。

张仪臣也不能为了一个班头而得罪新来的县尉,尤其这县尉还是京兆杜氏嫡子,当朝工部尚书之孙。

于是乎,三言两语之间。

罗四就被革去了壮班班头一职,待抽满了二十鞭之后,才被杜如晦下令放下来,然后把他赶出了衙门。

张仪臣心里不满,却又有些无奈。

在这章丘县,虽说张仪臣这个县令是主官,可县令与县尉的关系也不是那么简单的。

从中央到地方,隋朝按其权限和职责范围区把官职分为四等,即长官、通判官、判官和勾检官。

长官即正印之官,比如在章丘,县令就是长官。

通判官即审核并拟判之法官,判官即为审判官,勾检是检请官,这就是四等官制。

具体点来说,在一个县里,县令为长官,须躬亲狱讼。县丞为通判官,佐县令掌狱讼,县尉为判官,亲理庶务、分判众曹。主簿、录事为勾检官,主簿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录事掌受事发辰,检勾稽失。

比如说有县里有案件,步骤就是先由录事或主簿受理诉状并登录受理始日,检查诉状内容和案件事实,无失则将案卷移交判官的县尉审理。

县尉根据诉状所告内容再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断,并把判断结果请示通判官县丞参议和审核。

县丞在推鞫、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审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评议法律的适合是否正确,如县尉判断无失则拟判并呈请长官县令决断。

如发现县丞判案不当,则以法正之后再拟判并呈请长官决断。

长官县令复议后,如认为拟判夫失则决断,有疑惑则或亲审或责令相关承办官重审。

长官县令有判决权的,则依法判之,无判决权的,则依法断定,送上司复审。

这就是四等官制。

不仅仅是诉讼这块,其实整个县衙里所有的事务,都是按这个模式在处理。

也就是说分成四大部份,录事先受理并核对,然后转交给县尉,县尉处置,然后主簿要监督,县丞再审核,最后交到县令手上复议通过与否。

这是一个办公流程。

一令三佐中县令最大,但四者各有分工又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在这种模式下,其实县令的权力是受到了很大的制约的。

一件事务处置,要一级一级处置并签署名字。

录事签署要加检请,县尉为谘,县丞和县令均为依判,最后还要通过主簿的最后一道勾检程序,没有勾检官的最后勾检,那么程序上来说就不合法。

这类似于朝廷的三省六部。

中书省决议,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

主簿不但勾检事务,还要监督官吏。

主官虽管着全县,可也受其它几位佐官的制约。

身为判官的杜如晦是负责两房三衙具体事务的人,他说要开除罗存孝,张仪臣也得给面子。

“送罗队头去郡兵营。”张仪臣最后也只能是叫了几个衙役把被鞭打受伤的罗存孝送去罗成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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